參觀人士規則及法規
「主辦機構」- 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
「展覽」- JMA 香港國際珠寶節
「展覽場地」-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參觀人士」- 參觀或出席由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所籌辦的展覽會的任何人士
「參展商」- 申請在展覽參展或(視乎情況而定)在展覽參展的申請已獲主辦機構接受的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 為免生疑問,「參展商」須包括該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所有員工代表及代理商。
請閱讀以下使用條款,條款適用於由主辦機構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之 JMA 香港國際珠寶節。
任何人士登記或出席本展覽,即表示已充分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及遵從本規則及法規,以及主辦方於展覽場地內以公告、標示、電子屏幕、書面通知、官方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等合理方式公佈或提述的任何附加或修訂規則。
參觀人士如在出席之前並未以書面確認接受此等規則及法規,則並未獲得主辦機構允許出席展覽及不得進入展覽場地。
主辦機構有權基於維護展覽秩序、安全、知識產權保護、商業利益或其他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參觀人士從事未經授權的商業活動、攝影、錄影或干擾其他參觀者),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會場,或收回、註銷已發出的入場證件,且無須事先通知、提供理由或作出任何補償。主辦機構亦保留隨時調整、限制或終止參觀人士入場資格之權利。
主辦機構保留隨時修改本規則及法規、展覽時間、場地安排等內容之權利。該等修改自公佈起立即生效,參觀人士有責任定期查閱最新條款。參觀人士於修改公佈後繼續出席展覽,即視為已接受該等修改。
參觀人士不得採取或不獲允許採取會對任何人士或東西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騷擾、滋擾、煩擾、妨礙展覽進行、侵犯知識產權、侵犯他人權益、危害公共安全、或對展品、設施造成損壞風險、或違反法律法規之行為,或主辦機構認為不符合展覽一般標準或觸犯此等規則及法規的任何行動。
如任何參觀人士的行為觸犯此等規則及法規或違反適用法例或法規,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採取其認為必要且適當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沒收相關工具或物品、制止行為、拒絕該人士進入會場或要求其立即離開、禁止其參加未來主辦方舉辦的活動、報警處理,以及追究相關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就此等行為的認定及處理措施的選擇,主辦機構的意見及決定為最終且具約束力。
對於參觀人士任何財產於展覽場地或附近出現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任何參觀人士於展覽場地或附近身故或受到任何損傷,主辦機構均無須負責,除非身故或損傷乃因主辦機構疏忽或其他理由造成而在法律上不得豁免或限制,則作別論。在不限制上述條款的一般性的前提下,主辦機構對以下情況概不承擔任何責任:(a)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疫情、政府命令、展覽場地關閉或其他超出主辦機構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b)第三方(包括參展商、其他參觀人士或展覽場地營運商)的作為或不作為;(c)參觀人士本身的疏忽或過失;或(d)任何間接、衍生性、特殊或懲罰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或數據損失,不論如何產生。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主辦機構就任何索償的總體責任上限為港幣一千元(HKD 1,000)或參觀人士就本展覽已繳付的登記費用(如有),以較低者為準。
參觀人士同意主辦機構無須就任何參展商於展覽中提供或出售的任何商品或服務作出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對參觀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參觀人士同意就因參觀人士(包括其僱員、代理人及承辦商)的任何作為、不作為、違約或疏忽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對主辦機構、其他參展商、其他參觀人士或展覽場地營運商的財產、業務或聲譽造成的任何及所有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法律程序、判決、開支及費用(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對主辦機構作出彌償及保證主辦機構免受損害。此彌償責任於本規則及法規終止或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參觀人士同意主辦機構無須就有關任何參展商或其產品於展覽官方目錄、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任何其他宣傳或其他印刷品上的任何資料或由主辦機構或該參展商提供的任何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對參觀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參觀人士聲明並保證:(a)其出席展覽僅為合法目的;(b)其將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及法規;(c)其出席展覽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如上述聲明及保證有任何違反,參觀人士須就主辦機構因此蒙受的所有損失及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向主辦機構作出彌償。
在未得主辦機構的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參觀人士在出席展覽時,不得以任何形式記錄影像。禁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拍照、錄影或任何種類的數碼記錄,以及繪圖或素描。參觀人士同意應要求向主辦機構交出違反此規則而可能記錄的任何媒介影像。
違反此第 4 條而於素材創製的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包括(為免生疑問)錄音及廣播的權利),不論是現在或將來產生,參觀人士謹此不可撤銷地向主辦機構轉讓上述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並同意應主辦機構要求簽立正式書面轉讓文件,以符合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94條的規定。在正式轉讓文件簽立之前,參觀人士謹此授予主辦機構不可撤銷的、全球性的、免版稅的、可再授權的許可,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素材。參觀人士謹此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豁免上述素材的所有精神權利。
參觀人士同意就因未獲授權作出任何記錄或因此產生的任何侵犯或其他索償,由主辦機構或其代表招致或對主辦機構提出的所有索償、法律責任、損失、法律程序、損害賠償、判決、開支及費用(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對主辦機構作出彌償及保證主辦機構免受損害。
參觀人士確認並同意主辦機構拍攝照片/視頻時,可以包括參觀人士出席展覽時的影像。參觀人士謹此同意並向主辦機構授出不受限制、永久、環球、免專利權費及可轉讓的環球使用該等影像的權利及特許,而不獲任何賠償,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展覽推廣、宣傳、新聞、存檔及任何其他商業目的。參觀人士確認主辦機構為該等影像的所有權利的獨一擁有人,並謹此豁免(a)該等影像的任何及全部權利(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及(b)可能因主辦機構使用該等影像或因此產生的任何及全部索償。上述影像的收集及使用受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規管。
有關主辦機構私隱政策及實務的資料,請參閱主辦機構的私隱政策聲明。參觀人士同意以主辦機構的私隱政策聲明 http://www.jewelry.org.hk/en/privacy.php(經不時更新)所載的方式使用及披露參觀人士的資料。
參觀人士同意,其個人資料可能用於處理登記、身份驗證、現場管理、通訊、安保、數據分析及主辦機構認為合適的合法商業推廣目的。個人資料亦可能被轉移至主辦機構的聯屬公司、業務夥伴、贊助商及服務供應商,用於與展覽及未來活動相關的目的。主辦機構將按其認為合適的期間保留個人資料,以達成上述目的或符合法律要求。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保障資料第1(3)原則,主辦機構謹此告知參觀人士:(a)提供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惟若未能提供所需資料,主辦機構可能無法處理登記或提供相關服務;(b)個人資料可能被轉移至上述各類人士;(c)參觀人士有權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6條及第22條,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d)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的申請,請以書面形式提交至: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地址:香港九龍紅磡民裕街51號凱旋工商中心2期2樓G室,電郵:enquiry@jewelry.org.hk。
就直接促銷目的,主辦機構將於登記時另行取得參觀人士的明確自願同意,並告知參觀人士其有權隨時免費要求主辦機構停止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此等使用條款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監管。參觀人士同意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主辦機構保留隨時修改本規則及法規、展覽時間、場地安排等內容之權利。該等修改自公佈起立即生效,參觀人士有責任定期查閱最新條款。
倘本條款之任何部分經具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部分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予以限制或刪除,而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主辦機構享有對展覽所有運營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入場資格、行為認定及規則執行)的最終及絕對決定權,以及對本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惟須受適用香港法律規限)。主辦機構的決定及解釋對所有參觀人士具有約束力。
本規則及法規構成主辦機構與參觀人士之間就展覽事宜的完整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的陳述、談判及協議。主辦機構未能執行本規則及法規的任何條款,不構成對該條款的放棄,亦不影響主辦機構日後執行該條款的權利。
如使用條款的中文本與其英文本出現任何歧義或差異,概以英文本為準。如中文本的任何部分不清楚,應參閱英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