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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人士专区

参观人士规则及法规

「主办机构」- 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
「展览」- JMA 香港国际珠宝节
「展览场地」-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参观人士」- 参观或出席由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所筹办的展览会的任何人士
「参展商」- 申请在展览参展或(视乎情况而定)在展览参展的申请已获主办机构接受的独资经营者丶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 为免生疑问,「参展商」须包括该独资经营者丶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代表及代理商。

请阅读以下使用条款,条款适用于由主办机构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之 JMA 香港国际珠宝节。

1. 规则及法规

任何人士登记或出席本展览,即表示已充分阅读丶理解并同意遵守及遵从本规则及法规,以及主办方于展览场地内以公告丶标示丶电子屏幕丶书面通知丶官方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式等合理方式公布或提述的任何附加或修订规则。

参观人士如在出席之前并未以书面确认接受此等规则及法规,则并未获得主办机构允许出席展览及不得进入展览场地。

主办机构有权基于维护展览秩序丶安全丶知识产权保护丶商业利益或其他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怀疑参观人士从事未经授权的商业活动丶摄影丶录影或干扰其他参观者),拒绝任何人士进入会场,或收回丶注销已发出的入场证件,且无须事先通知丶提供理由或作出任何补偿。主办机构亦保留随时调整丶限制或终止参观人士入场资格之权利。

主办机构保留随时修改本规则及法规丶展览时间丶场地安排等内容之权利。该等修改自公布起立即生效,参观人士有责任定期查阅最新条款。参观人士于修改公布后继续出席展览,即视为已接受该等修改。

2. 参观人士行为操守

参观人士不得采取或不获允许采取会对任何人士或东西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骚扰丶滋扰丶烦扰丶妨碍展览进行丶侵犯知识产权丶侵犯他人权益丶危害公共安全丶或对展品丶设施造成损坏风险丶或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或主办机构认为不符合展览一般标准或触犯此等规则及法规的任何行动。

如任何参观人士的行为触犯此等规则及法规或违反适用法例或法规,主办机构保留权利采取其认为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丶书面警告丶没收相关工具或物品丶制止行为丶拒绝该人士进入会场或要求其立即离开丶禁止其参加未来主办方举办的活动丶报警处理,以及追究相关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就此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措施的选择,主办机构的意见及决定为最终且具约束力。

3. 法律责任

对于参观人士任何财产于展览场地或附近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参观人士于展览场地或附近身故或受到任何损伤,主办机构均无须负责,除非身故或损伤乃因主办机构疏忽或其他理由造成而在法律上不得豁免或限制,则作别论。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一般性的前提下,主办机构对以下情况概不承担任何责任:(a)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丶疫情丶政府命令丶展览场地关闭或其他超出主办机构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b)第三方(包括参展商丶其他参观人士或展览场地营运商)的作为或不作为;(c)参观人士本身的疏忽或过失;或(d)任何间接丶衍生性丶特殊或惩罚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丶业务损失或数据损失,不论如何产生。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主办机构就任何索偿的总体责任上限为港币一千元(HKD 1,000)或参观人士就本展览已缴付的登记费用(如有),以较低者为准。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机构无须就任何参展商于展览中提供或出售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作出的声明丶保证和承诺,对参观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参观人士同意就因参观人士(包括其雇员丶代理人及承办商)的任何作为丶不作为丶违约或疏忽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对主办机构丶其他参展商丶其他参观人士或展览场地营运商的财产丶业务或声誉造成的任何及所有索偿丶要求丶损失丶损害赔偿丶法律程序丶判决丶开支及费用(包括按完全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对主办机构作出弥偿及保证主办机构免受损害。此弥偿责任于本规则及法规终止或届满后仍继续有效。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机构无须就有关任何参展商或其产品于展览官方目录丶网站丶手机应用程式或任何其他宣传或其他印刷品上的任何资料或由主办机构或该参展商提供的任何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对参观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参观人士声明并保证:(a)其出席展览仅为合法目的;(b)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法规;(c)其出席展览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如上述声明及保证有任何违反,参观人士须就主办机构因此蒙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向主办机构作出弥偿。

4. 记录

在未得主办机构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参观人士在出席展览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记录影像。禁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拍照丶录影或任何种类的数码记录,以及绘图或素描。参观人士同意应要求向主办机构交出违反此规则而可能记录的任何媒介影像。

违反此第 4 条而于素材创制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为免生疑问)录音及广播的权利),不论是现在或将来产生,参观人士谨此不可撤销地向主办机构转让上述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同意应主办机构要求签立正式书面转让文件,以符合香港《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94条的规定。在正式转让文件签立之前,参观人士谨此授予主办机构不可撤销的丶全球性的丶免版税的丶可再授权的许可,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素材。参观人士谨此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豁免上述素材的所有精神权利。

参观人士同意就因未获授权作出任何记录或因此产生的任何侵犯或其他索偿,由主办机构或其代表招致或对主办机构提出的所有索偿丶法律责任丶损失丶法律程序丶损害赔偿丶判决丶开支及费用(包括按完全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对主办机构作出弥偿及保证主办机构免受损害。

参观人士确认并同意主办机构拍摄照片/视频时,可以包括参观人士出席展览时的影像。参观人士谨此同意并向主办机构授出不受限制丶永久丶环球丶免专利权费及可转让的环球使用该等影像的权利及特许,而不获任何赔偿,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展览推广丶宣传丶新闻丶存档及任何其他商业目的。参观人士确认主办机构为该等影像的所有权利的独一拥有人,并谨此豁免(a)该等影像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及(b)可能因主办机构使用该等影像或因此产生的任何及全部索偿。上述影像的收集及使用受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管。

5. 私隐政策

有关主办机构私隐政策及实务的资料,请参阅主办机构的私隐政策声明。参观人士同意以主办机构的私隐政策声明 http://www.jewelry.org.hk/en/privacy.php(经不时更新)所载的方式使用及披露参观人士的资料。

参观人士同意,其个人资料可能用于处理登记丶身份验证丶现场管理丶通讯丶安保丶数据分析及主办机构认为合适的合法商业推广目的。个人资料亦可能被转移至主办机构的联属公司丶业务夥伴丶赞助商及服务供应商,用于与展览及未来活动相关的目的。主办机构将按其认为合适的期间保留个人资料,以达成上述目的或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保障资料第1(3)原则,主办机构谨此告知参观人士:(a)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惟若未能提供所需资料,主办机构可能无法处理登记或提供相关服务;(b)个人资料可能被转移至上述各类人士;(c)参观人士有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6条及第22条,要求查阅及更正其个人资料;(d)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的申请,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地址:香港九龙红磡民裕街51号凯旋工商中心2期2楼G室,电邮:enquiry@jewelry.org.hk

就直接促销目的,主办机构将于登记时另行取得参观人士的明确自愿同意,并告知参观人士其有权随时免费要求主办机构停止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6. 监管法律及司法权区

此等使用条款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监管。参观人士同意受香港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7. 修改与解释权

主办机构保留随时修改本规则及法规丶展览时间丶场地安排等内容之权利。该等修改自公布起立即生效,参观人士有责任定期查阅最新条款。

倘本条款之任何部分经具有管辖权之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部分应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予以限制或删除,而不影响其馀条款之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主办机构享有对展览所有运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入场资格丶行为认定及规则执行)的最终及绝对决定权,以及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惟须受适用香港法律规限)。主办机构的决定及解释对所有参观人士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及法规构成主办机构与参观人士之间就展览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陈述丶谈判及协议。主办机构未能执行本规则及法规的任何条款,不构成对该条款的放弃,亦不影响主办机构日后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8. 中文本

如使用条款的中文本与其英文本出现任何歧义或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如中文本的任何部分不清楚,应参阅英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