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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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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人士规则及法规

「主办机构」- 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
「展览」- JMA香港国际珠宝节
「展览场地」-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参观人士」- 参观由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所筹办的展览会的任何人士
「参展商」- 申请在展览参展或(视乎情况而定)在展览参展的申请已获主办机构接受的独资经营者丶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 为免生疑问,「参展商」须包括该独资经营者丶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代表及代理商。

请阅读以下使用条款,条款适用於由主办机构於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之JMA香港国际珠宝节。

1. 规则及法规

参观人士登记展览,即表示接受此等规则及法规以及本文所提述或於展览场地合理通知的任何其他规则及法规,而同意遵守及遵从。

参观人士如在出席之前并未以书面确认接受此等规则及法规,则并未获得主办机构允许出席展览及不得出席展览。

2. 参观人士行为操守

参观人士不得采取或不获允许采取会对任何人士或东西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骚扰丶滋扰丶烦扰丶不便丶损害或危险,或主办机构认为不符合展览一般标准或触犯此等规则及法规的任何行动。

如任何参观人士的行为触犯此等规则及法规或违反适用法例或法规,主办机构保留权利拒绝参观人士进入或要求参观人士离开。就此而言,主办机构的意见属最终决定。

3. 法律责任

对於参观人士任何财产於展览场地或附近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参观人士於展览场地或附近身故或受到任何损伤,主办机构均无须负责,除非身故或损伤乃因主办机构疏忽或其他理由造成而在法律上不得豁免或限制,则作别论。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机构无须就任何参展商於展览中提供或出售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作出的声明,对参观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机构丶其他参展商或参观人士或展览场地营运商的财产丶业务或声誉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害指称,包括(但不限於)因参观人士违反此等规则及法规所产生的损害,对主办机构作出弥偿及保证主办机构免受损害。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机构无须就有关任何参展商或其产品於展览官方目录或任何其他宣传或其他印刷品上的任何资料或由主办机构或该参展商提供的任何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对参观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记录

在未得主办机构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参观人士在出席展览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记录影像。 禁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拍照丶录影或任何种类的数码记录,以及绘图或素描。参观人士同意应要求向主办机构交出违反此规则而可能记录的任何媒介影像。

违反此第4条而於素材创制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为免生疑问)录音及广播的权利),不论是现在或将来产生,均由创制时间起计无条件属於主办机构,而参观人士同意采取妥善归属上述权利所需的所有行动,并签立妥善归属上述权利所需的所有文件。

参观人士同意就因未获授权作出任何记录或因此产生的任何侵犯或其他索偿,不论任何方式由主办机构或其代表或对主办机构招致任何种类的所有索偿、法律责任、损失、法律程序、损害赔偿、判决、开支、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收费,对主办机构作出弥偿及保证主办机构免受损害。

参观人士确认并同意主办机构拍摄照片/视频时,可以包括参观人士出席展览时的影像。参观人士谨此同意并向主办机构授出不受限制丶永久丶环球丶免专利权费及不可转让的环球使用该等影像的权利及特许,而不获任何赔偿。参观人士确认主办机构为该等影像的所有权利的独一拥有人,并谨此豁免(a)该等影像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及(b)可能因主办机构使用该等影像或因此产生的任何及全部索偿。

5. 私隐政策

有关主办机构私隐政策及实务的资料,请参阅主办机构的私隐政策声明。参观人士同意以主办机构的私隐政策声明http://www.jewelry.org.hk/en/privacy.php(经不时更新)所载的方式使用及披露参观人士的资料。

6. 监管法律及司法权区

此等使用条款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监管。参观人士同意受香港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7. 中文本

如使用条款的中文本与其英文本出现任何歧义或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如中文本的任何部分不清楚,应参阅英文本。